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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小隊工作坊成果

  • 2019ntuhiscamp
  • 2019年7月13日
  • 讀畢需時 13 分鐘

已更新:2019年7月15日

海上中間商:以《皇明條法事類纂》20 卷 26 條為例


組員:

李正群、呂家綺、黃宥凱、石康、

游承翰、林家寧、黃水然、高以旋

2019年7月8日


一、序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們有位小隊員表示,之前有參加亞洲探險記—十七世紀東西交流傳奇的展覽,對裏面的瓷器產生興趣,好奇這些陶瓷是怎麼被運輸到世界各地,他們的傳播路徑為何?我們也能在陳國棟老師的授課文本,發現有關民間瓷器的內容,更加深了我們的興趣。

  而在邊界論壇的討論過後,我們理解到,從明代的走私貿易中,可以看出一群人(我們姑且稱為中間人)在邊界的兩側,嘗試跨過固有的障礙,在兩端搭起連結,尋求經濟上的利潤。但這些中間人在貿易中的運送路徑、行為動機等卻沒有被詳細描述。在搜尋資料後,我們嘗試以《皇明條法事類纂》20 卷 26 條的案例,了解方敏、方祥等中間人採取走私行為的動機意涵,並釐清此案的脈絡。


(二)研究架構

序論→正文→案例陳述→法律中的白話→法律對案例之狀況描述→結論

閱讀史料→提出問題→與文本比較→進行驗證→結論


(三)研究問題

1、了解中間商產生的原因

2、了解中間商的行為動機

3、理解官方對中間商的處置態度


(四)研究限制


1.個案研究結果的侷限

  本文由於時間限制,使用最文獻僅有一篇,也無資料可佐證我們的猜測,故研究結果可能無法適用相似案件,這將會是之後深入研究後,我們該努力的方向。


2.問題意識立場缺乏交集

我們原本研究的方向側重於中間商的走私行為模式,但文獻給予的是以官府的觀點描述,故在設立問題時,選擇問題意識時的互動顯得較少。


二、本文


(一)關於《大明文淵閣鈔寫永樂大典條法事類總目—皇明法條事類纂》之考究

  《接買番貨》一部被收錄在《大明文淵閣鈔寫永樂大典條法事類總目—皇明法條事類纂.卷之二十.戶部類.私造斛斗秤尺》的案例。出版的官員為活躍於明朝嘉靖年間(1507~1570)的監察御史—戴金。《大明文淵閣鈔寫永樂大典條法事類總目—皇明法條事類纂》是一部由眾多官員鈔寫而成的一部判例集(從抄本筆跡不同的問題切入,它是由許多人抄錄而成的),共六十四冊,五十卷,現藏於日本東京大學附屬圖書館。該判例集被收錄在明朝永樂大典的法事類中,作者已不可考。其參考資料絕大部分來自明代上呈的題本、奏本。但是《明實錄》、《明史》、《大明會典》及明代諸史幾乎都沒有記載到,故其正確性有待考證。


(二)案例陳述

方敏在成化14年3月間,明知當時海禁,仍然私出外洋,購買洋人的貨品。違規的原因不明,和弟方祥、方洪商議,不法湊出600兩白銀,買到清白花碗、碟、盆、盞等瓷器共2800個,運到廣城河。在當地,遇到熟識的揭陽縣人陳祜、陳榮,以及海陽縣的吳孟,他們將各自攜帶清白苧麻等布料,運來這裡販賣。方敏到了南海外洋,有一艘夷船出沒,和陳祜、陳榮、吳孟合謀,雇來東莞縣人梁大英,亦不法將其所自行製造的違規大船裝上前述2800個瓷器,在當年5月22日,開船繞過邊境官富等巡檢司,開至外洋,抵達金門,看到對面有一艘走私的夷船。方敏將瓷器、布料等和夷人交換,得到胡椒212包,黃蠟1包,黑檀木6條,沉香木1扁箱,錫20塊,並將這些放入船中。夷船即立刻掛上棚子遠遠離開外洋,不知去向。方敏的船隻駛回裏海,被東安衛所統領郭慶所看到,連人、船、貨物抓獲,呈報給巡海處的張副使,欺騙廣州府衛委官,會同秤盤將胡椒、黑檀木、黃蠟、番錫、沉香木送到省政府管庫充公。


1. 中間商的產生的原因


軍民人等,不得打造二桅、三桅大舡,私出外洋,(按)〔接〕買番貨、興販私鹽等項為非。


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邊衛充軍。欽此。


  根據引文,成化年間嚴格禁止人民與番夷的貿易,而走私需冒極大的風險。為何人民選擇冒如此風險進行走私是我們主要的問題,然此文本並無提供除了案情外的資訊,僅能從其湊集大量白銀購買作為商品的瓷器、爾後與熟識之廣東布商陳祜、陳榮、吳孟合夥,還有僱船前往外洋與番商貿易的行為中猜測,此團體應有一定資本,且了解瓷器走私之資訊,甚至可能有人懂番商的語言。如果猜測成立,這意味著方敏等人對與番商的瓷器走私有一定經驗。

  但是,有鑒於目前並未找到可相佐的資料,上述推論不得成立。由於原文主要以官府角度敘述,未詳細敘述方敏等人的貿易動機和背景資料,再者我們無從知曉紀錄是否完全正確,如此的研究材料限制,以及觀點立場的不同,致使此問題難以解決,望以後能找到更多資料,以獲知當時的真實情況。


2. 了解中間商的行為

  由案例陳述可知,方敏等人的路徑是在江西購買瓷器後,帶著瓷器搭船前往廣成河下游出海口,遇到在此交易的布商陳祜、陳榮和吳孟,他們一同航至南洋外海,發現一艘外國商船並試圖與之交易,但沒有成功。在這裡有一個疑點,文中提及的「上司」究竟是指當時的官府,還是外國商船的長官。如果是指當時的官府,那當初方敏為何要知法犯法?且之後還前往金門再次與外國商船貿易?如果是指外國商船的長官,那為何外國商船不接受大批的瓷器,是因為價格無法談攏嗎?從文本中無法知曉。

  另外,方敏等人購買了大量的瓷器,最後與外商交易得當時的一些稀有物品。由此文可推知,方敏等人採取這些行為的動機很有可能是為了以當地平價的物品換取於他們來說相對稀有的商品,再將之賣出以換取利差。而更深層的原因礙於個案不足,文內也無提及,可望未來再進行討論。

  第一次交易失敗後,方敏等人僱傭一艘雙桅帆船,航行至金門,在那裡用船上的瓷器換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黃蠟一包、烏木六條、沉香一扁箱、錫二十塊。雙方的交易地點選在金門,推測是為躲避官府耳目,避免交易暴露。金門離廣東有很長一段距離,而雙桅帆船具高機動性,可滿足方敏等人的需求。然而最後卻仍然被政府發現,其中原因本文並無說明,值得商榷。


3. 理解官方對中間商的處置態度

政府選擇記錄這一貿易行為的原因則可能是對其他計劃與其他國家進行個人貿易的公民發出警告。根據政府後文規定「......逼令减價買賣,以賤爲貴,倍取利息,取怨外夷者,事發一體問發充軍。」,可得知此行為已遭政府警惕並禁止。對於將來中間商是否會再採取「以賤為貴」的手法貿易有一定影響。而就交易發生地點而論,除了讓將來擔任地方官員的人能夠了解並提防走私行為,若金門已受政府特別關注,將來的走私商人選擇的貿易地點會被限縮。

具奏拿問發落。夷人買賣畢日,就便催促出境。

  政府對於方敏等人,也就是這些中間商抱持著消極的態度,不希望多生事端,但不至於嚴禁;並不鼓勵百姓與外商貿易,但也不是完全禁止。從此份資料內無法得知之後的禁令與政府態度是否變得更加嚴格,因此僅就本文資料討論。

但在此事件中,我們也可以得知,其實官府在法律的執行上是有模糊地帶的,像是本文提到:


節緣方敏等與梁大英所犯,雖與事例不同,終係接買番貨,交通外夷人數,若將各犯止照徒罪發落,似乎太輕。若依榜列,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遣,不無太重。伏乞聖明裁處。具題。奉聖旨,方敏等都押發廣西邊衛充軍,家小隨住。欽此。

  方敏與梁大英原本依照法律,應該是要被處死,並把家人抓去充軍,但官府最後裁示卻只將他們一並送去從軍,說明在明朝政府施行海禁的情況下,法律是有灰色地帶可以遊走的,換言之,法律的邊界是模糊的。


附錄、參考資料


《皇明條法事類纂》20 卷 26 條

原文全文:

成化十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掌督察院事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兼左都御史王題,為接買番貨事。該廣東按察司奏准:本司巡視海道副使張詰關問得犯人方敏招,係江西饒州府浮梁縣人。成化十四年三月內,敏明知有例,軍民人等不許私出外洋,(般)〔盤〕接番貨。不合故違,商同弟方祥、方洪,各不合依聽共湊銀六百兩,買得青白花碗、碟、盆、盞等項磁器共二千八百個,用舡裝至廣城河下。遇有熟識廣東揭陽縣民陳祜、陳榮,海陽縣民吳孟各帶青白苧麻等布,亦在本處貨賣。敏等訪得南海外洋,有私番舡一只出沒,為因上司嚴禁,無人換貨。各不合與陳祜、陳榮、吳孟謀允,雇到廣東東莞縣民梁大英,亦不合依聽,將自造違式雙桅槽舡一隻,裝載前項磁器并布貨,於本年五月二十二日,開舡越過緣邊官富等處巡檢司,遠出外洋,到於金門地方,遇見私番舡一隻在彼。敏等將本舡磁器并布貨兌換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黃蠟一包、烏木六條、沉香一扁箱、錫二十塊過舡。番舡隨即掛蓬(使)〔駛〕出外洋,不知去向。敏等艚舡(使)〔駛〕回裏海,致被東安千戶所備倭百戶郭慶等哨見,連人舡貨物捉獲,呈解巡海張副使處,蒙行廣州府衛委官,眼同秤盤得胡椒、烏木、黃蠟、番錫、沉香俱解送布政司官庫收貯。舡只發回南海衛,改造戰舡備倭。將敏等問罪犯,議得方敏、方祥、方洪、陳祜、陳榮、吳孟、梁大英俱合依緣邊關塞者律,杖九十、徙二年半。查得天順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節該刑部尚書陸瑜等題,將原奉欽定榜例,申明通過浙江、福建、廣東都、布、按三司,并直隸衛所總督、備倭巡海等督屬,一體遵奉禁約。軍民人等,不得打造二桅、三桅大舡,私出外洋,(按)〔接〕買番貨、興販私鹽等項為非。如有故違,事發到官,照依榜例,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邊衛充軍等因,具題。奉聖旨,是。欽此。欽遵。今方敏等犯該前罪,欲照榜例發落,但方敏等雖係接買番貨,不曾自造違式大舡。梁大英雖自造大舡,止是雇與他人裝貨,此之事例稍有不同。除將各犯監候外,具本該通政使司官奏。奉聖旨,法司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院,查得成化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聖旨,有等奸頑之徒,擅造違式大舡,將帶違禁貨物,前往番國買賣。恁都察院便出榜通行曉諭禁約,有犯了的,即便拿問。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邊衛充軍。欽此。欽遵守已經備傍通行禁約去後,今該前因,看得廣東按察司奏稱,問得犯人方敏等俱犯該越度關邊,減等各杖九十、徙二年半。參照合律,其稱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邊衛充軍,比之事例,稍有不同。節緣方敏等與梁大英所犯,雖與事例不同,終係接買番貨,交通外夷人數,若將各犯止照徒罪發落,似乎太輕。若依榜列,正犯處以極刑,家口發遣,不無太重。伏乞聖明裁處。具題。奉聖旨,方敏等都押發廣西邊衛充軍,家小隨住。欽此。蒙乞敕該部計議,合無請給旨意榜文,順賫前來陝西行都司,轉發各城幷平昔交易去處,常川張掛,曉諭禁約。今後報到番人到來賣買貨物,止令都司選委的當官員,照舊量帶人馬,前去關防,提督軍民,各出情願,兩平買賣。若有用強逼迫,致有不平生忿者,輕則聽委官就彼量加懲治,重則指實連人貨拿解赴官,問發充軍。官員之家,敢有風聞到貨,仍使弟男、子姪、軍伴、家人人等,私自前去挾勢用強奪引包占,阻礙交易,逼令减價買賣,以賤爲貴,倍取利息,取怨外夷者,事發一體問發充軍。合委官阿順不舉,或通同強賣分利者,一體治罪。庶使貨易均平,而彼之向慕,(惡)上下驚懼,而我之懷柔不失。具題。該太子少保兼兵部尚書白等於奉天門欽奉聖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得)〔到〕部,參看得所奉前事,誠有此弊。議得合無本部出給榜文,前去陝西行都司轉發甘肅、西寧等處各城,及平昔交易去處,常川張掛曉諭,并巡撫甘肅右副都御史朱英,并鎮守總〔兵〕等官兵,一體嚴加禁約。今後遇有番夷到來,本司選委的當官員,帶領人馬,前去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不許權豪勢要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軍伴人等,私自前去,挾勢將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物貨并損瘦頭畜拘收,取覓頭民用錢,方許買賣。如有此等不遵禁約者,輕則就聽委官量加懲治,重則指實姓名,連人貨拿送巡撫、巡按、監察御史,問罪充軍。若有干礙職官員而不舉,通同強買分利者,具奏拿問發落。夷人買賣畢日,就便催促出境。具題。奉聖旨:是。欽此。


翻譯全文:

西元1479年2月17日,掌管都察院(監察院)從事輔導皇太子的國防部長兼糾察百官王生簽署,為了接觸購買外國物品。當時廣東大法官批准:本庭巡視主管海防事務的文官--張詰(生卒年不詳),質詢讓犯人--方敏(不詳)招認,他是江西 饒州府 浮梁縣(現今景德鎮市所轄的一個縣)人。其在1478年4/3~5/1間,明知有法律規定:軍人或一般人民不能私自出海,接收外國貨品。[因為不能聚集所以違反規定,和弟弟方祥(不詳)、方洪(不詳)一起貿易,因為不能聚集所以用耳聞的事情的來湊得1982400元(新台幣)],買到青白花碗、碟、盆、盞等瓷器一共2800個,用缸裝到廣城河下游出海口,遇到熟識的廣東 揭陽縣(廣東省下轄的地級市,位於廣東省東部)民--陳孤,陳榮、海陽縣(山東省一座縣級市,由煙臺市代管)民--吳孟,各自都帶了青白苧麻等布匹,也在這個地方買賣。

方敏等人來到南海外洋,有一艘走私的外國商船在那附近出現,但是因為當地上級長官嚴禁,沒有人與其交易。各位犯人與陳祜、陳榮、吳孟商量好,雇用廣東東莞縣(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東莞市)縣民梁大英(生卒年不詳),不遵守法律,將自行製造而違反規定的一艘雙桅帆船,裝載前述瓷器與布料、貨物,在成化五月二十二日(西元1469年7月1日),開船越過官富(當時的官方鹽場,今尖沙咀至茶果嶺一帶)等處附近的巡檢司(歸地方州縣管轄的基層單位),遠至南海外洋,到達金門,與走私外國商船於金門碰面。方敏等將所駛船隻上的瓷器、布料、貨物與外國商人進行交易,獲得了胡椒二百一十包、黃蠟一包、烏木六條、沉香一扁箱、錫二十塊,並將之運上船。外國商船便立刻掛上蓬子,駛離南海外洋,找不到蹤跡了。

等人開船回*中國內海,以致於被東安(今廣東省雲浮市,或指明東莞縣至寶安縣一帶)千戶所備倭百戶郭慶等人發現人贓俱獲,並呈報給巡海處的副使,欺瞞廣州府衛委官會同秤盤將胡椒、烏木、黃蠟、番錫和沉香送到布政司(類似省政府)管庫充公。船被送到南海衛,作為備用戰船使用。質問敏罪犯名單為方敏、方祥、方洪、陳祐、陳榮、吳孟和梁大英根據邊境及其關口要道的法律,判他們九十個大板、勞改2年半。查到西元1464年7月1日,限制應當為刑部尚書陸瑜(西元1410年~1486年)等名目,皇帝頒布的法令,闡明通行浙江、廣州和福建三地的布政司以及直隸衛所總督、備倭巡海等督屬,一律得遵守此法令。軍人及一般民眾,不得打造二、三桅大船逕自出海、與外國人交易、偷賣鹽類等行為。

如果有故意違反者,事發後自首,依照法律,主要的實行犯要處以死刑,家人則發配邊疆守衛充軍,此需要呈報上奏。皇帝認可,就這樣遵照辦理了。今天方敏等罪人犯下那之前的罪,希望照法律發落,但方敏等人雖然是和洋人買貨,但並沒有自行製造違規的大船,而梁大英雖然自製違規大船,但只是供給他人裝貨用,故這兩相比較的事例有一點不同。除了將各個犯人判處死刑的緩刑外,處理章奏封駁之事的通政使司呈報上奏。法司了解了。就這樣遵照紀錄,查到西元1471年3月15日,應當遵行聖旨,有一群艱險狡詐,冥頑不靈的人,擅自製造違規大船,即將運送違禁物品至外國買賣。如此都察院就張貼文告普吿天下嚴加管束,一旦犯案,立即拘捕審問。

對犯罪者處以最嚴厲的刑罰,將其家人全發落到邊疆軍隊充數。欽此。已按陛下意思推行通知海禁後,就按本案原因,依廣東的按察司所言,問出方敏等犯人應該只跨越禁令邊線,將刑罰降級為杖刑九十杖、徒刑兩年半。對照原律法,犯罪當事人原應處以極刑,家人發配至邊戍充軍,比照律法所說的事例,稍微有些不同。單就擷取的罪狀來比較,方敏等人和梁大英所做的事情,雖然事例不同,但終究是與外國人接洽交易、串通外夷之人,如果只依照徒刑處置各犯人的話,刑罰似乎有些太輕了。但如果依照原律法所列的刑罰,將犯罪者處以極刑,家人發配邊疆,刑罰也有些太重。請求陛下處置。如此上奏。接受陛下的詔命,方敏等人犯都押送到廣西的邊防充軍,家人隨行。欽此。

因皇上的命令,方敏等人都被押送到廣西邊境從軍,他們的家人也跟隨他們去廣西邊境. 蒙求得之帝王的詔書,該部門商議、依旨意,順便去陜西巡邏,還有去各個城市詢問所有近期的交易記錄,並仔細看清所有的合條文。今天以後凡有人來到說要買賣貨物,一定要有委員會的官員到場,和以往一樣帶齊人馬,前往關防部,督察軍人和市民,雙方各出合利的交易條件,雙方公平地做買賣。如果有人用武力威逼對方,或是有憤憤不平的生事者,輕則由官員衡量事件然後給涉事者適當的懲罰,重則把涉事者和貨物一同押送至官府,從而進行審問。官員家的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兄弟、姪子、從軍時的伙伴、及家屬等,若因聽說過貨物,而私自去使用武力占據貨物,阻礙交易,逼對方做廉價買賣,因自己的身份做出下賤的行為 (將價格低廉的貨物以高價賣出,賺取利差),收取利息,涉事者,事發後應立即被押送進行審信。若官員包庇涉事者而不舉報他,將被當作共犯,一起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委任的官員阿諛而不舉發,甚至夥同威逼對方以取得不當利益者分享利益,一律定罪。百姓使商品交易大都協調,彼此都互相友好交流,(怎麼會使)官民驚懼,那麼我國懷柔便不因此失去。題本上奏。上述提及太子少保兼兵部尚書白生等人在奉天門領受聖旨,這個衙門明白。如此。從送至都察院的公文,以及之前發生的類似事件來看,的確有這樣的問題。經過討論後議得一份公告,由陝西行都司發佈到甘肅、西寧等城市,以及往常交易之地,持續公告,巡撫甘肅右副都御史朱英(生卒年不詳)與鎮守官兵,得嚴加管束。

之後遇到有外國人前來本國的情形,本機構此任將託付給適當的官員,帶領人員,前往海關防務的機關所在,讓軍隊與人民跟外國人平等交易,不得讓有權有勢的家庭,指使其家族成員私自前往,以威勢要脅品質優良的貨物,或逼迫減低價格,或是以品質較差的貨物交換品質較高的貨物,以及扣押粗重的物資與瘦弱的牲畜,取得當地所用的錢幣,才能允許買賣。

如果有這種不遵守禁約的人,罪刑較輕者依照委任官員的裁示懲處,較重者需證實姓名後,將犯人與貨物一併押送至省政長官、監察委員等,問罪之後抓去從軍。如果有妨礙交易事務而官員不舉報的話,要跟那些違規者一起被問罪處置。外國人在買賣結束的日子,趁機催促他們離開本國。題本上奏。敬受聖上的旨意。好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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